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小組建議的間接官辦新聞評議會,看來將胎死腹中,成事機會渺茫,反而業界在小組大棒子下,正密鑼緊鼓籌組民辦評議會,業界內又兵分兩路,四個新聞界從業員團體主張由專業及公眾人士聯手,組織具法律地位及懲罰機制的評議會,報業公會則屬意成立沒有懲罰機制的評議會。
間接官辦模式前景不佳,除了因為業界及公眾的反對外,從關鍵人物的態度可見端倪。特區政府方面,從特首董建華到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均對私隱小組的建議保持距離,左派報紙及評論也極端低調,樂得隔岸觀火,看被千夫所指的非左派系統傳媒如何自理門戶。此外,私隱小組出現裂痕,身為主席的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韋利文半公開的表示異議,法改會的成員也有表態和小組建議劃清界線。沒有有力人士護航,「新聞法庭」自難看好。
但是,民辦的評議會又是否一個可取及可行的規律傳媒辦法?在私隱小組報告的激發下,過去幾個月來有關傳媒操守的討論集中在評議會這機制上,甚至有視之為靈丹妙藥。其實,傳媒操守涉及法制、法律、傳媒結構的系列問題,沒有簡單的一刀切答案,業者宜一方面從具體馬上可行的改革入手以平民憤,另方面參考國際經驗,全面地思考和檢討傳媒改革的路向。
私隱小組報告理據不足
時下一些看法認為私隱小組的建議雖不可行,但其理據可取,如此則陷進了小組的思路框框,出現了盲點。
私隱小組的報告大量引述美國的判例,其中不少斷章取義,歪曲誤導,美國知名的傳媒法律師阿勃藍斯(Floyd Abrams)已去信私隱小組,七頁函件中引述美國判例,指責私隱小組報告執意曲解美國法律,使美國法律看來似乎支持私隱小組的建議。函件又指私隱小組將道德規範和法律規條混為一談,引述美國最高法院的判詞說:「負責任的新聞界無疑是理想的目標,但新聞界的責任不是由憲法決定的,正如許多其他美德,是不能立法規定的。」
阿氏看來,官辦的新聞評議會固然在美國憲法保障言論的條款下不能過關,業界與公眾合組評議會也是接近玩火,因為有關「私隱問題的新聞判斷,往往涉及多種因果的權衡,最終視乎品味,這種判斷不應操控於任何報業評議會之手,而應由新聞工作者團體來掌握。」
法改會公佈諮詢文件,建議成立「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引起輿論及新聞界強烈反响。 |
阿氏專研美國的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條款,專門為此出庭抗辯,也是絕對新聞自由觀點的堅持者,所提的美國經驗不必照搬,但值得參考。私隱小組的報告也大量引述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的情況,但都流於片面。譬如說,英國的傳媒專家Geoffrey Robertson律師曾提議過三管齊下的方案,以正傳媒歪風,這包括立法委任「新聞投訴專員」(Press Ombudsman),專員有權要求報紙刊登更正啟事,或給予新聞人物在報上回應的權行。另外規定新聞從業員須參加新聞操守講習班、設機制防止新聞所有權過於集中,受到壟斷。他不反對專業人士和公眾合組評議會,但認為國會應通過資訊自由法,以及改革英國對傳媒最為不利的誹謗法,給予正派記者充分的新聞自由空間時,發掘符合大眾利益的新聞。
私隱小組報告也提到北歐的評議會,意指「他們能,為甚麼我們不能?」舉例說,瑞典早在一九一六年成立新聞評議會,受到所有報紙支持,簽「生死約」同意接受新聞申訴專員的裁判。小組報告沒有提到的,是瑞典的傳媒自願接受監管,是因他們同時享有的新聞自由,遠超過英國同業,瑞典還有歐洲最開明的資訊自由法及保障記者的法例。
私隱小組的報告引述歐美國家經驗,但都流於片面及斷章取義。 |
不久前《東週刊》因在街頭以長鏡頭在未得事主同意之下拍下照片,並刊在雜誌上加以嘲弄,事主不滿向私隱專員投訴,獲判得直。《東週刊》繼而向法院上訴,法官結果同意私隱專員的決定,認為拍攝時裝照片不屬新聞採訪範圍,而攝影記者又沒有嘗試徵求事主同意刊登照片。案件判決不論合理與否,起碼顯示自認為受傳媒侵犯隱私者,在法律上有追究途徑,不一定要祭出評議會。
提升操守坐言起行
除了全面檢討譬如隱私條例等現行有關監管傳媒的法例與機制之外,要改革傳媒,不必先要宏偉鴻圖,只要有決心,報老闆大編輯可以坐言起行,同意一些公約,筆者不久前就在《信報》上提出三點建議,這包括:
(一) 未得遭性侵犯、強暴等受害者同意,不會刊登他們的照片,眼睛打了格子的照片也不會刊登。
(二) 電視攝影記者不會追逐性侵犯罪案受害者,在事主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拍攝他/她們的照片。
(三) 尊重青少年及兒童的隱私,不會追逐強行拍攝他們的照片。
報老闆如有遠見,應看到煽情血腥的路只會越走越窄,而報業新一輪的競爭,並不是看誰最血腥,而是看誰能稱雄優質報導。自從Lazard集團購進星島後,四出挖角,自《經濟日報》請去盧永雄出任總編輯,蕭世和任副總;自《壹週刊》挖去「老將」黎廷瑤、自《明報》挖去以調查報導擅長的劉國業。《星島》預計在近期改版,《明報》及《經濟》嚴陣以待,《蘋果》內部也要力爭提高新聞水準,各報惡戰可期。只期望這是場良性競爭,為香港傳媒開拓一番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