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簿新聞」考驗傳媒操守底線

1999-12-15

  十一月底,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傳媒保障私隱新聞評議會建議諮詢期剛完畢,翌日,《蘋果日報》的記者因涉嫌賄賂警務人員,以獲取新聞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捕;廉署高調地搜查涉案報館,都令香港脆弱的傳媒道德,更是雪上加霜。

  「支票簿新聞」(Checkbook Journalism)的問題,便被抽出來,成為大眾話題。

  「支票簿新聞」無論從那個角度來說,都不會光明正大,但它對新聞工作者卻如影隨形、如附骨之蛆。它的歷史,可能跟新聞歷史一樣長久,甚至有資深傳媒工作者坦然承認:曾經有一段時候,人們更相信那是獲取新聞資訊的正常方法,若不付錢,根本無法獲得足夠新聞填充版面。

防線隨時都會失守

  在六十年代,香港貪污盛行。當時的傳媒生態環境,跟今天迥然不同,記者收取利是,或報館收取政治勢力與民間社團贊助,又向公職人員送禮行賄,曾是秘而不宣的日常生活的一部份。自七十年代初,香港政府大力打擊貪污以來,人們以為這些行為與關係網早以絕跡,但今次事件則告訴我們:只要有市場競爭、官方資訊保密制度、傳媒欠缺自律機制和有貪念存在,傳媒操守的防線隨時都會失守。

  簡單來說,「支票簿新聞」是指新聞機構主動或被動地用金錢,向包括政府公職人員,如警察、消防員、海關或醫療人員,或向商業機構或私人團體的人員,甚至包括競爭對手的人員,購買消息或獲通風報信,有關金錢亦即俗稱線人(針)費或「針錢」。這些活動多以檯底交易,有時會涉及賄賂與貪污行為。

  「支票簿新聞」也包括新聞機構用錢向新聞來源,購買獨家訪機會、消息或額外新聞資訊。較早時的「陳健康事件」,便屬這一類。

  在市場激烈競爭的壓力下,這種「特殊關係」、「用錢搞掂」或能「討價還價」的搜集新聞的手法,有時會被視為補充「正常」採訪活動不足的常用措施。

  一方面,它可以讓新聞機構建立「保證」不遺漏重要新聞的「安全網」,也可獲得獨家新聞與內幕消息,贏得更多銷路。但「支票簿新聞」會帶來貪污與賄賂,也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阻差辦公、縱容「製造新聞」和侵犯私隱以換取金錢利益等問題,近年已被排斥於正當的新聞操守之外,視為打擊公信力的新聞工作之恥。

正常活動與「必要之惡」?

  然而,並非所有「支票簿新聞」皆牴觸法律與完全不道德,也不是說所有購買新聞消息的活動,都有違專業操守原則。新聞機構每天都向通訊社與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購買大量的共享或獨有新聞資料,沒有這些正常交易活動,許多新聞機構便根本不能運作。

  另外,在一些國家與地區,記者為了獲得關乎公眾利益的資訊,必須向有關人員「購買」,也成了業內的「必要之惡」。基本的運作原則是,新聞機構必須在保護新聞來源的情況下,告訴受眾有關消息,是從何處獲得,亦即必須引述新聞來源,尊重受眾的知情權。

  傳媒機構為營運需要,會建立了一套情報關係網,不能說用錢購買消息就必然存有問題,今次記者被拘捕也非因為「買料」,而是因涉嫌賄賂公職人員。但更值得深究的是:從今次事件,我們發覺有關問題,可能源於傳媒行業更深層的結構性與文化性問題,涉及個人觀念以至企業經營策略的問題——我們或有理由相信,記者不是自掏腰包付款給線人,哪有人長期貼錢打工?當然這留待有關方面去查證。

  以往,本地傳媒與新聞工作者誤打誤撞,以約定俗成的習慣,發展了一套套模模糊糊的行規,自訂了一些標準,其實既無客觀認受性,亦不能就視此為專業標準。

  以前,向線人買料,有人會覺得根本是正常工作一部份,做突發新聞或娛樂消息,有不少人向傳媒兜售消息賺錢,都可能會涉及「支票簿新聞」的問題。

  經此一役,大家的警覺性應會提高,但不等於從此無人買線,而是會做得謹慎一點——我們不會天真地以為天下從此太平。檯底式資訊交易,已是行業結構性與文化性的問題,斷不會就此杜絕。

  外國報紙也有收買線人的做法,一般所謂大報則不肯為之,防止犯上購買新聞「支票簿新聞」的污名,破壞公信力。小報(如英國小報)偶有為之,如向獨立的狗仔隊或知情人士購買獨家新聞,但習慣坦白從寬,多會在報道中先給讀者交待,視之為最後的操守,也會考慮讀者的容忍限度。不過,如果涉及貪污,則是另一回事。

廉署搜查手法引起爭議

  另方面,今次事件其實應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涉嫌賭賂的操守問題,另一是廉政公署今次調查的手法。

  廉署搜查《蘋果日報》的手法,我們必須正視。由搜查權力、範圍,到對象與目的,都可被質疑。

  官方機構搜查新聞媒體,是非常敏感之事,須謹慎行事。但今次廉署搜查涉案報社之後,除了不放過攻擊競爭對手的機會外,對廉署的搜查,業內反應頗算冷淡,大抵反映了香港傳媒的同行如敵國、各家自掃門前雪的特色,更可能反映了今次事件,較諸新聞評議會的建議,更能觸動傳媒業最敏感的神經線的黑暗面。

  今次事件,跟年前警方要求進入亞視新聞部,及廉署搜查星島集團俱不同,前者,亞視只是拒絕與警方合作,提供毛片充作證供,並非涉案者(記者不為警方搜集證據);後者搜查範圍不包括編採部門。

  亞視那一趟,當時身為主管的包雲龍曾力拒警方進入,表現了作為新聞部主管的應有的風範。在現代新聞工作的行業文化中,攝影記者的菲林、電子傳媒的錄音錄影物品、文字記者的筆記簿與錄音帶,都屬維護新聞與採訪自由的象徵,未經有關編採人員同意,第三者包括老闆,不可恣意翻閱搜查。搜查或充公記者的筆記簿,都是對新聞工作的衝擊與侮辱。

  西方記者寧願坐監、被解僱,也不輕易交出。因為,一方面記者既要向新聞來源負責,履行保密責任——有些人或不明白這項原則的重要性,認為記者反應過敏;另方面,更不容許新聞變相被審查。

  福兮禍兮?今次事件,可能會促使本地傳媒,更認真地建立起自律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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