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門犬」與「狗仔」不可亂籠

1997-11-15

  話說一八三○年美國廉宜、通俗之大眾化報紙——亦即一分錢報(Penny Paper)勃興之後,爭取讀者,擴大廣告空間,便自然成為市場壓力,各報為了爭霸圖存,不惜奇招盡出。一八七○年,有「報人中報人」之稱的知名媒介人丹納(Charles A. Dana)接掌《紐約太陽報》(New York Sun),更將競爭氛圍推至高峰。

  為了急求表現,在審視過新舊讀者口味之後,一種份屬職業性敏感的主觀性經驗告訴他,在新聞的寫作形式上,應該摒棄英國宮廷單純式的報導概念,以為凡是皇室貴族之類「可敬的讀者」所認為「重要的事實」,就是新聞的做法,而應該以特重人情和趣味性的特寫(Feature Writing),來吸引讀者。為了令記者和編輯們能「改變腦筋」,他不惜從「不聞尋常」的奇特角度出發,為新聞下了一個既趣且怪「定義」,亦即往後燴炙人口的「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的講法(If a dog bites a man, it is not a news. If a man bites a dog, it is)。

  這個即興式的講法,真是害死媒介人。往後,不但出位的媒介,以此作為新聞處理性色腥主義(Sensationalism)的藉口,批評媒介的人,將之作為攻擊媒介表現不符一己理想的口頭禪;而且,更嚴重的是,它誤導了一般人對新聞定義的正確認知。所以,即使連有識之士,當討論及甚麼是新聞時,也大多數不經思索地衝口而出:「常言道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嘛!」——這種似乎有失飽學之士「身份」的講法,雖然聽來十分膚淺刺耳,卻是不絕於耳!

侵犯私穩有利可圖 不顧道德神憎鬼懨

  丹納這個新聞「定義」傳開之後,因為深具討論潛質之故,自然造成震撼。一九六二年,美國新聞史學大師莫特(Frank L. Mott),更在他的不朽名著《美國新聞史》中(American Journalism; N. Y: The MacMillan Co.),特別標出丹納這個定義,更令讀者有一種史實俱在的感覺。不過,倘若細心推敲一下,這個定義便十分的不妥。試想:「狗咬人」時,會令人聯想到咬了甚麼人(尤其是名人)?是否瘋狗症正在流行?有否在打傷害官司?而「人咬狗」則可能蘊涵著更大的外張性新聞價值,(例如,有人心理變態,或故意製造新聞),這不正是特寫的最好題材!有些媒體不嫌丹納「引喻失義」,拿狗來開新聞玩笑,也依法炮製說:「(美國)羅浮街上一條死狗,比中國水災,更令(美國)人感到興趣。」——用意雖然在點出新聞的臨近性和反常性色彩,可惜的是,從中卻可隱隱約約窺見帝國主義的憎獰面目,有失人性。


由於市場壓力,各大小報章為爭取讀者,往往不惜各出奇謀。


  不過,在正統新聞學上,新聞人一向對狗具有好感,不惜自比為看管政府施政作為的「看門狗」(Watchdog)。這個深具「神性的角色,一直深植於「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第四權」(The Fourth Branch)或「第四勢力」的理論中,媒介人也視之為「註冊商標」,並引以自豪。問題是,在激烈競爭和售買成品可獲高利誘惑下,媒介人的忠犬、義犬之類理念,便備受挑戰。例如,為尋找資料,不惜使用匿名採訪和化裝採訪之類爭議性高手法;又或者假借諸如調查報導和新新聞之類報導形式,必得採用「地毛占式」的「飽和採訪」手段為藉口,到處侵犯他人私隱,令人不勝其煩,搞得神憎鬼懨。


新聞工作者在拚搏採訪新聞時,亦應注重新聞道德。


  於是,有用「文化流氓」來痛罵所有媒介人;有人用「八婆記者」來辱罵女性新聞從業員,說甚麼「記者不多事,母豬也會上樹」。最妙的是,義大利名導演費里尼(Felini),用義文「Paparazzi」一字,來稱呼那些非專職,有一大堆先進攝影器材,平常對名人做足窺伺工夫,準備隨時披甲上陣,偷獵得別人出醜私隱鏡頭後,以高價售給媒介,大撈其一筆橫財的所謂「自由身攝影師」(Freelancer)。他們大部份都具有相當高超的偷攝技巧,一碰到攝獵對象,就不顧彼此處境,拼命也要得些好處。他們只問「傑作」有多警世駭俗、能賣多少錢,甚麼公眾利益、公眾(真正)興趣(interesting to the public)和新聞倫理等,則不屑一顧。

  這些「獵影師」大多是業餘兼職者,本身其實另有些工作,有些則會有某個媒體掛個名,也有本身就是媒介攝影記者,偶然見「獵」心起,競相加入「逐鹿中原」行列,將「行貨」交給老闆,而將「精彩」鏡頭待價而沽。不過,不管他們是那一類型,行為則一:就是專門躲在諸如牆角、汽車內或柱子背後,偷拍那些他們跟宗而得或偶然發現的私隱和不雅、可以令人尷尬或出醜的鏡頭。「Paparazzi」的義文原意,是指那些諸如老鼠、蟑螂之類,令人生厭的害蟲,中文把它譯成「狗仔隊」相當傳神;不過,看門的家犬與咬人的野犬,自私一點和功利些來說,牠們對社會的價值,是否也應有所評?

知情權濫作藉口 新聞倫理有底線

  在外國,狗仔隊首次最轟動事件之一,是一九七一年時,義大利一隻「狗仔」冒充希臘船王歐納西斯(Onassis)的園丁,成功地混入其私人小島裡,拍攝到甘迺迪遺孀賈桂林(Jacqueline)的祼體日光浴鏡頭,照片一登,舉世驚悚。成了公眾知名人物的戴安娜王妃,由於本身際遇完全合乎「狗仔」胃口之故,以至經常被「狗仔」們緊「咬」不放。今年六月中,她在西班牙馬略爾卡島度假。某日,正當坐著屈身塗腳指甲油時,罩袍開敞,被「狗仔」偷拍個正著,不但上了國際電腦網絡,港台某些報刊亦登出了這張所謂「春光乍洩」照片——只是,港版照片比台灣版照片更為清晰,而且有網址。

  當然,又會有人用「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作為藉口,不過在濫情之餘,是否可以想一下讓讀者「認識正道」(To Know What's Right)這項新聞倫理;另外一個底線是,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無疑由於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如常人一樣享受較大的私隱空間,但在處理可能引起他人不快的資訊,尤其是照片時,新聞人一定要問:這是(她)的無心之失,抑或是故意賣弄的?


戴妃車禍喪生後,「狗仔隊」曾被指是罪魁禍首。


  由於一旦「撞(碰)到正」就有利可圖,所以狗仔隊永遠有人加入,永遠有人做其發財大夢,而購買「狗仔貨」的媒介主,也經常口是心非,「打著紅旗反紅旗」。目前,紐約計程車司機,很多都是業餘的兼職攝記。他們將相機成電子攝影器材放在車廂後,一旦巡經街頭看到新聞事件時,即以第一時間拍下第一手資料,然後同媒介接觸,價高者得,據說收入不俗。

貓狗新聞屢見不鮮 媒介報導人情趣味

  貓狗同為人類寵物,拜丹納「提點」,在新聞報導史上,貓狗新聞,可說史不絕書,此無他也,特具人情趣味潛質而已。遠的不說,末代港督彭定康愛犬「梳打」,走失之後上演鳳還巢,香港報章大多有所報導。同樣,九六年九月底,長年在倫敦唐寧街十號英國首相府「享福」的七歲大公貓韓福瑞失縱三個月後,因報章披露其消息而得以重返揆府;事經通訊社發佈新聞,全球報紙似乎都沒有「錯過」這則好故事。

  其餘如美國新罕布夏州樸茨芧斯港有一隻叫「王子」的拉布拉多流浪犬,九七年春因為咬死了一隻公雞,又經常在外遊蕩被捕,竟然天大成為當地一版的頭條新聞——討論牠是否是條邪惡的狗,該不該人道毀滅;最後才以「遞解出境」收場。再說,九七年春夏之交,可說是新加坡動物新聞的旺季。先是一位裝潢商人,因為把鄰居的黃狗活活打死,而被法院以虐待動物、觸犯動物和飛禽保護法令為理由,判他坐牢一個月;稍後,又有一名技工,因為把闖入他家陽台、意圖將他所養的小鳥飽餐一頓的野貓打死,法院又以同樣理由,判他入獄六個星期。這些阿貓阿狗的「殺手」新聞,自然又是媒介熱門新聞。

  說也奇怪,在歐美,走小報式作風的報刊,大多叫「太陽報」(The Sun),望「名」思義的讀者,已經習慣將這些報刊的手法用一竹篙打翻一船人去形容。從新聞人的立場和職業自尊心來說,則只是希望「佛頭著矢」,而不是「一顆老鼠矢攪壞一窩粥」,看門犬的角色,永遠不應與只知「覓食」的野狗仔「亂籠」,自貶身價。

  在戴妃意外事件中,尚有一個令人忐忑不安的消息:意外發生後,在場攝影師竟忙於拍照,而無一人撥電報警求援,實在令人遺憾。無他焉,倘若新聞工作者只要舉手之勞,就可以防止一個意外發生,但卻為了獲得資料或獨家鏡頭,最後,竟然忙得讓意外發生了;亦即得到了新聞(目的),但卻失去了人性(不擇手段),就可能難逃社會大眾的道德指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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