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學短簡 – 佔中、反佔中媒介表現之思考

2014-11-01

  佔中、反佔中,令全香港市民情緒緊繃,舉世矚目。表達這種政治氛圍,紀錄正在發生事件,厥盡斯職者,當非媒介莫屬。媒介–紙本媒介、電子媒介和網路媒介,就其呼應本質而言,固可令報導中事件,更加波瀾壯濶;但也正由於這種本質,覆舟載舟爭議,議論亦多。

  就今次佔中、反佔中媒介表現來說,有些新聞學現象與議題,頗堪一提。

一、新聞報導客觀性原意

  新聞報導寫作,一言以蔽之就是人(記者)或媒體(機構化的人),處理、紀錄人的事(新聞)。俗話說得好,一樣米養百樣人,人之不同各如其面;記者在處理、紀錄人的事時,無可避免地受到自己本身條件性的影響。至於媒體本身(如報社)就更不用說,整個運作邏輯,脫離不了其企業文化桎梏(如黨派、立場、編輯政策、廣告方針等等)。就傳統「王道」的新聞工作觀念來說,新聞業、新聞工作和新聞工作者的所作所為,都自詡或被期許對社會大眾有益(for the public good)。

  這就茲事體大了!故記者在新聞報導時,一套冀求透過良好訓練而獲得的專業守則,在試誤和經驗累積下,終於獲得大多數業界和社會大眾所認同。這些守則,包括專業規範的客觀(不是哲學上解釋)、公正、查證和平衡,即使傳媒機構在履行專業承諾時,也不得不作如此標榜,以突顯傳媒地位和信譽。

  客觀、公正和平衡報導,雖然發展成了專業意理,但是,如何才可以做到客觀、公正和平衡報導呢?-最初的一個想法是,記者筆鋒不能帶有感情,並把「我」置身於新聞事外,以「神眼」般全知觀點,盡量如實直說;惜敍事報導(storytelling)遭以名思義誤解後,新聞客觀性報導,似已淪為老學究口中的呢喃了。

二、傳媒享有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已被認許為傳媒因為執行工作而享有的方便工作權利,任何媒體一律享有,包括出版自由、採訪自由和新聞成品運銷自由等等;一般大眾所享受同形式的自由,則稱為知情權、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傳播權。我們生存,正確資訊不可或缺;因此,新聞自由容不得政府、權勢者或任何人暴力侵犯。在今次風潮中,香港《蘋果日報》報社曾被圍塞,阻礙報紙外運,對民主社會是極大諷刺。有兩三事,可以幫助吾人對此事件之思考:

1. 自詡為世界新聞自由長城的美國,在新聞自由衍進方面,也曾有過黨派報業(party paper)黑暗期。
  那是1783年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後五十年中,美國多數報刊由黨派發行,採取明確黨派路線,竭力打擊不同意見反對派,甚至不惜攻訐謾罵、造謠誹謗、賄賂收買。影響所及,即一般商業型報刊,亦一窩蜂靠邊站;讀者則各有所擁,但求「深得我心」即可,並不要求新聞要如何公正客觀。因此1830年以前,美國人、美國新聞界對客觀報導這一名詞,是相當陌生的。1830年以後,歐洲工業革命成功,工業產品激增,報刊廣告收入良好,報紙生存再不需要政黨津貼,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企業家,開始插手報業經營,黨派報紙逐漸萎縮,一分錢大眾化報紙(penny paper)相繼面世,新報業時期(new journalism)開展,美聯社(AP, Associated Press)又強調六何(5W1H)之純新聞寫作模式,至是一一客觀報導,亦即媒介客觀性,被推高至業界最高指導原則。

  美國傳媒也不是沒有預存立場、編輯政策和政黨偏向的,只是,他們的政見和媒介立場,較多以社論一類意見文字表達,在報導時,通常還是心裡惦著客觀、公正和平衡的。在一個多元開放社會中,政府或任何人,都要尊重「異見」媒介,不能以任何手段妨礙表達自由和傳遞自由。

  法國文藝復興時期,偉大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1694~1778),據傳往生前,回應一位牧師請他與撒旦斷關係時,留下了一句擲地有聲的世誦名言:「我不同意你所講,但我至死捍衛你講的權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見《伏爾泰的朋友們》一書)。真是歷久彌新,發人深省(他的另一句名言是:「熱愛真理,原諒錯誤」)。

  因為政治操作氛圍,台灣傳統報紙也吃過苦頭。1992年十月底,台灣《聯合報》因為刊載了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李瑞環,回應假設台獨勢力高漲,威脅到「未來統一」時,中共的可能決定(犧牲流血,前仆後繼,沒有什麼退讓),而在政治操控之下,被打成「中共傳聲筒」,「《人民日報》的台灣版」,一撮人還發起一場「退報救台灣」運動,影響了整個台灣社會。聯合報社曾興訴訟,但法院認為此「運動」並沒有「強制別人為之」,故而最終不了了之。就《蘋果日報》而言,若有人對之不滿,市場機制一定勝過「攔路虎」。

2. 前線記者被毆打與採訪自由
  記者是高度危險行業,社會新聞採訪是高度危險工作,在前線採訪記者應受到現場治安人員充分保護,使之完成任務。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香港社會情緒不穩,一件小事件-例如某隊足球踢輸了,他的擁躉一時不忿,便會沿途叫囂,甚或焚燒垃圾桶,造成小小騷動。採訪這樣偶聚的暴眾(mob),體貼的媒介主管起碼會派出三名記者在現場採訪-一位攝影,一位作文字紀錄,另一位甚麼也不做,只眼看四周,若有人意圖追打記者,阻礙採訪,則佯裝為同路人,靠在記者身邊,盡量擋開施暴者,令他及時走避。

  攝影記者為了拍攝而攀爬、借用地形地物是常有之事,大多能獲得諒宥,體諒其工作苦心。在今次風潮中,有美國女攝記爬上私家車車頂拍攝,而為警方拘捕,似有爭議。如所云是車主先報案,謂車頂受損,警方方採取行動,則案不屬刑事毀壞,就由民事官司,由保險解決罷了,警方實無必要讓全世界看見此幕,背負香港警察妨礙新聞自由不必要污名。

  也許,香港業界可以研議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切實落實採訪自由法律依據。台灣原有出版法第26條,曾明文說明:「新聞紙或雜誌採訪新聞或徵集資料,政府機關應予以便利。」記者採訪,一向稱便,可惜,此法在西元兩千年十二月底廢除,記採履行工作時,便難以「見大人則藐之。」

  加拿大傳播怪傑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說:「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列寧(N. Lenin)「報刊三大角色說」(Lenin's Three Roles For the Press),主張報刊是集體(群眾)宣傳者(collective propagandist),集體鼓動者(collective agitator)和集體組織者(collective organizer)-講的雖然是紙本傳媒,但正正說準了今日電子媒介,尤其是社會媒介(social media),亦即網媒功能。美國《時代周刊》(Time)副總裁霍堅司(Cric Hodgins)說:「新聞學乃新聞之正確的、深入的、與迅速的傳遞,因而使真象得明,正義得以伸張之學也。」今次香港佔中人氣聚集之處,幾千支手機「蠟燭」壯觀場面,不但可以申請健力氏世界紀錄,更是新聞傳播研究好題材,願識者盍興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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