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女藝人更衣 Vs私隱立法?

2006-09-15
 
  《壹本便利》刊登女藝人鍾欣桐更衣時被偷拍的相片,不單引來猛烈批評,亦令新聞界再次面臨新聞自由被箝制的危機,政府會否趁勢立法,以保障私隱為借口,嚴加規管傳媒?
  自一九九五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制訂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雖然提出多項私隱立法建議,但由於受到新聞界強烈反對,當局一直按兵不動,並未推出相關的法案。特首曾蔭權今次高調回應偷拍事件,表示會著手研究「法改會」今年三月的建議,將偷拍刑事化,以加強保障私隱。這絕對是一個警號,新聞界不能掉以輕心。
  至於如何應付今次危機,行內目前較普遍的意見,可歸納為以下兩點。第一,只要能夠堅守「不立法」的防線,便可維護新聞自由、維持沿用的採訪報導手法。第二,為了堅守防線,要「一刀切」反對任何立法建議,否則缺口一開,後果不堪設想。

法院判案可保障私隱
  本文認為以上兩個策略未必有效。首先,堅守「不立法」的防線,便可保持現有的新聞自由和行業運作模式,這只是個錯覺。
  香港的法律,除了成文法,還包括普通法。前者由立法會制訂,後者由法官判案時引入。即使立法會不立法,法院亦可引入新的法律原則,加強保障私隱。近年幾宗備受社會關注的事件,包括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醫療報告外洩、《東周刊》刊登女藝人被強迫拍攝的裸照等,當事人都沒有追究有關傳媒及索取賠償。然而,鍾欣桐則採取法律行動,控告《壹本便利》及其總編輯刊登一批她在馬來西亞於表演場地後台更衣的照片。入稟狀指相片是以非法、秘密及不正當手段拍攝的,在法律上屬「違反保密責任」(breach of confidence)。鍾欣桐要求被告交出該批照片、底片及影碟,刪除所有存檔,作懲罰性賠償,又向被告索取因刊登照片所賺取的收益,並且申請禁制令,不准《壹本便利》或其網站再刊登有關相片。鍾欣桐已成功取得臨時禁制令。
  除非這宗官司最終和解,否則必須關注法院判案時,會否引用英國名模金寶(Naomi Campbell)的案例,以加強香港法律對私隱的保障。

金寶案影響傳媒運作
  香港的法律源於英國,當地一向沒有專門的普通法去保障私隱,而英國國會亦由於新聞界強烈反對,未能立法保障私隱,很多名人唯有到法院打官司,嘗試藉此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判案近年遂變成保障私隱的主要方法。
  二零零四年,英國上議院以三比二的多數,判金寶上訴得直,裁定《鏡報》刊登金寶戒毒的細情及於戒毒中心外偷拍金寶的照片,是「違反保密責任」。上議院認為,「違反保密責任」這門法律,經過多年演變,絕對可用於保障私隱。凡屬敏感、應保密的個人資料,如醫療報告、日記等,一旦被人不恰當使用,原告可以「違反保密責任」入稟法院,追討賠償,並阻止被告再發佈有關資料。
  除金寶外,近年以「違反保密責任」成功索償的名人,還有影星米高德格拉斯夫婦,以及查理斯王子等。因此,鍾欣桐官司的判決,若以金寶案為藍本,香港市民的私隱便可得到較大保障;但「違反保密責任」只規範個人資料的發佈,因此不能用來對付狗仔隊的纏繞和偷拍行為。另一方面,金寶案卻為英國傳媒運作帶來很多制肘。傳媒就算在公眾地方拍得的人物照片,如被視為侵犯私隱,亦不能刊登;由於很難準確拿捏法院的尺度,採訪報導名人時,增添很多不明朗因素。長遠而言,金寶案為英國民眾帶來應有的私隱保障,抑或不必要地限制新聞自由,現階段難以判斷。總的來說,鍾欣桐的官司可能使香港的發展與英國相若,法院會作主導,去保障私隱。就算香港傳媒成功游說立法會不立法,作用其實不大,採訪報導手法將受到法院判案衝擊,被迫作出很大的改變。

小心法律改革和修訂
假若法院採取行動保障私隱,而立法會亦就私隱立法,新聞界將受到來自兩方面的夾攻。「法改會」多年來提出的建議,包括禁止騷擾、侵犯私隱要負上民事責任、闖入私人處所觀察或使用儀器偷拍私人處所內的人士屬刑事罪行、設立法定組織規管報刊侵犯私隱的行為等,這些建議所涵蓋的範圍很廣,內容亦相當籠統,例如能否為「私隱」和「合理私隱期望」提供確切的定義?一般人在公眾地方可否享有私隱?政要名人有多少私隱等?一旦根據這些建議立法,新聞採訪和報導可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另外,就今次偷拍事件,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表示,當局會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研究要否增加罰則,阻嚇報刊不再刊登偷拍照片,這個建議得到一些社會團體和法律界人士支持。然而,新聞界必須小心審視任何修訂建議,因為這條法例存在不少問題,且可能干擾正當的新聞報導。

嚴謹立法禁止偷窺拍攝
  話說回來,新聞界僵硬地「一刀切」反對任何立法,未必切合實際情況,甚至會引來強烈反彈,促使更多人支持立法。今次偷拍事件,激起洶湧群情,這不僅因為一些傳媒的作為令人反感,也源於一般人都對日益先進偷拍科技的不安,擔心偷拍會變成一種風氣。名人明星害怕狗仔隊變本加厲,會潛入住所內偷拍,隨時重演台灣的「璩美鳳事件」。至於普羅大眾,亦擔心上廁所、使用更衣室和浴室被偷拍,女士則害怕在街上被人偷拍裙底。更甚的是,偷拍片段會在網上流傳。總的來說,由於科技發達,偷拍變成防不勝防,禍害亦越來越大。針對這種趨勢,英美和加拿大等國家近幾年已相繼立法,禁止偷窺拍攝(video voyeurism或intimate covert filming),新西蘭國會最近亦審議有關法案。至於澳洲的昆士蘭省亦已立法,而其他省份正研究修例。
  這些國家立法時,都很嚴謹。英國於二零零三年修訂《性罪行法》,禁止這種行為,違者最高可判罰兩年監禁;而偷窺拍攝的行為要符合性罪行的要求,才需負上刑事責任,控方不會籠統地指被告侵犯私隱。至於加拿大,最高刑罰是入獄五年。
  這些禁止偷窺拍攝的條文,包含以下幾個元素。首先,觀察或拍攝是秘密進行的。第二,未得當事人同意,或當事人是不知情的。第三,當事人有「合理私隱期望」,例如上廁所或更衣時不被偷看、女士不被偷看裙底等,又或被告偷窺拍攝性器官或性行為等。第四,被告偷窺拍攝,是為了滿足性慾,或用來圖利。這種新罪行旨在打擊偷窺拍攝,並不妨礙正常的新聞採訪活動。在加拿大,被告更可用「於公眾有益」(public good),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如果香港循這方面立法,不但減輕大眾對偷窺拍攝的憂慮,亦或多或少會消弰社會要求嚴加規管傳媒的壓力、平息全面立法保障私隱的要求。基於這種考慮,新聞界就算不正面支持立法禁止偷窺拍攝,亦不應大力反對。
  然而,這亦不過是權宜之計。歸根究底,有效的行業自律,才是避免政府立法規管傳媒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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