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平」與「平等」之爭?

2007-02-15
 
  在英國,因為電視節目《Celebrity Big Brother》涉及侮辱印度裔女星,在該國及印度引起軒然大波。在香港,這前英國殖民彈丸之地,卻因為香港電台《鏗鏘集》其中一集專題特寫,讓三位同志在「同志.戀人」說出他們的心聲,而被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強烈勸諭」。繼而,有線電視把原本要訪問一對女同志中學生、一位男同志的母親及同志組織幹事的節目內容修改。而有線電視決定不邀請同志組織幹事擔任嘉賓,引發有評論直指電視台自我審查,收窄言論空間。截稿前,廣管局已收到一百六十宗反投訴,反對「同志.戀人」的裁判。但廣管局表示,對裁決維持不變。到目前為止,坊間的評論大都集中在探討何謂「持平」。

恰當地持平

  根據廣管局《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第九章第三段,「恰當地持平」是指節目在報導不同的言論時,「必須以公正不偏的態度處理」。第四段清楚指明「恰當」是指「因應不同的題材和節目......作恰當或適當的處理。恰當地持平,並非指每一方的意見要佔用相等的節目或節目環節時間,或每一方的意見長短相等......作決定時,持牌人應以專業判斷為考慮標準。」守則已說明「恰當地持平」並不是要求節目訪問了東家就必須訪西家,亦從沒要求人家伸出左手(On the one hand),再伸右手(On the other hand),甚至說明應以傳媒「專業判斷為標準」。

  錯,也許是錯在有人把「持平」、「平等」、「相同」有關概念混淆了。就此,本文除了探討何謂「持平」的報導,也想談談「公義」的原則。

  「同志.戀人」播出後,影視處接到廿二個投訴,指節目宣揚同性婚姻。影視處否決了投訴,但其中一人不忿,上訴到廣管局。廣管局的裁決是節目「報導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因此當局「強烈勸諭」香港電台必須遵守有關守則的「持平」要求。港台對裁決表示失望,並指會影響傳媒取材。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隨即表明對港台的取態不滿,急召廣播處長,提醒港台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到底這是甚麼性質的責任?而又到底是誰負了誰?廣管局的守則既沒要求節目預留空間給正反相方各自論述,法律又是否有這要求?答案是肯定的,但只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才有。例如英、美、澳等普通法國家,都特別要求廣播傳媒在競選期間給各候選人相同的時間答辯、受訪、及討論。在美國,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S FCC, 395 VS 367(1969)一案,最高法院提出了「持平的原則」(fairness doctrine)的概念,說明了相同時間給各候選人符合了公平的原則,這對所有選民的知情權尤其重要。

  另一情況傳媒必須作出「公允」的報導(fair reporting),就是在採訪別人時,不可惡意刪掉該人的解釋。在Reynolds VS Times Newspapers Ltd(2000)一案,就是因為英國《泰晤士報》沒有刊登愛爾蘭前首相雷諾茲請辭的解釋,而被樞密院裁定不能用「限制性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誹謗的抗辯理由。

  以上所提及的情況都跟「持平」(fairness)有關,但意義不同。第一種情況論述的「公允」和「持平」是指對手在同一情況下,必須給兩人同等發言的機會, 就如在一場辯論會中。 在以上情況,持平是指「相同」(sameness)。

  另一情況是指在採訪某一特定人物,必須把他人發表的意見刊登, 不能只說針對他人的話。但港台和有線電視原本的安排也不涉及上述的情況。它們除了涉及言論自由和編輯自主的問題外,也涉及了更深層次平等公義的原則。若要談「持平」,也得說說何謂「公平」 、「平等」和「公義」。

平等公義的原則

  我們偉大的老祖宗亞里士多德留給我們其中一句至理明言是:「道德上的平等,是指相同的東西應得到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東西應因他們各異之處而得到不同的待遇。」

  硬要把正反雙方在同一時間、地點放一起,就犯了以上毛病。 還是文化人梁文道在「持平還是歧視」一文問得妙,是否訪問了老人就一定要訪問年少力壯的?訪問了被虐者就得談談施虐者的道理?拍了大國的崛起就得拍小國衰亡?至於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發表文章批評節目「假定同志團體是弱勢」社群,傳媒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公然偏幫」他們。對不起,蔡先生,這不是假設,是事實。我的大學學生就大有其人說不會跟同性戀者同爬Y飯,不會跟他們一起打球做運動......若同志同學聽了,他們可以怎樣?不是怒髮衝冠,便是快快躲起來。

  「同志.戀人」引起的風波除了證明言論自由受影響外,也涉及了更深層平等公義的原則。在一月廿四日的《信報》,戴耀廷副教授在「為甚麼人要歧視人?」一文,指出每個人都深信自己才是正常人,而人又希望與自己相似的人共存,故造成了非我族類,必是「異形」,誓以殲之的想法。既有敵我之爭的潛藏危險,平等公義的原則也不是講求人數的多寡,不是有廿二人投訴,政府就要採取行動,也不是因有一百六十人抗議就要當權者就範。公平原則的大前提是對人權的尊重。在 William Leung VS Secretary for Justice(2005)二零零六年被上訴院確定一案,高院法官夏定文清楚說明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議題無須待立法會辯論以達共識,也不用全民投票決定,因那涉及個人尊嚴以及平等權益的問題。縱使只有單一人的人權遭受踐踏,那也是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平等的原則。

  平等的反面是歧視,而平等這概念從來也不是要求單純的統一化要求「一樣」(sameness)的待遇。平等(equality)和平等待遇(equal treatment)背後是公義的原則。簡單的例子,若給予傷殘者和健全者同一服務,這對前者實是不公。也許,equality應翻譯為公平一詞較為恰當。公平的做法是給予每人均等的機會,能者就做到,也講求給予人民基本的權益。

給弱勢社群機會

  廣管局接到市民投訴,認為節目「同志.戀人」只講述三位同志對婚姻的意見,內容「不公」,鼓吹接受同性婚姻。而有視電視亦因廣管局在一月二十日的判決取消訪問同性戀組織的幹事。為了保持「持平」的態度,他們決定改邀曾聯署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吳思源,與一對中學同志戀人,及另一同志母親對話。這樣的安排,難怪後者拒絕出席。

  若我們的人口只有十份一是同性戀者,加上他們大部份仍活在衣櫃裡,因各種原因不能或不願站出來,一個節目給予這批少數者的其中三位一個發言的機會又有何不妥?若一批少數份子,飽受歧視,難得有小小年紀的中學生站出來,有這「異族」的一位母親大膽說出跟同性兒子相處的困惑,卻又要在短短面對鏡頭時間內,接受一把來自大多數強勢社群聲音的挑戰,這又是否真正的「持平」?同性戀者大多數屬沉默的,主流的聲音不用廣播也清澈可聞。給弱勢社群機會,大家靜心聆聽,又何妨? 何須動不動就扯上「鼓吹」歪風之嫌?

  對異類的排他性在近期討論甚囂塵上。 希望大家謹記傳媒當然要持平,政府對平等的維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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