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

2007-02-15
香港政府正就數碼版權展開諮詢。
  英國一群大名鼎鼎的音樂人,包括保羅麥卡尼爵士、奇里夫李察爵士、U2、大野洋子、Barry Gibb、Petula Clark等,聯同四千五百名音樂人,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在英國報章聯名登了一個全版廣告。這次的主題並非反戰、反貧窮等,是要求政府把音樂表演及錄音的五十年版權限期,延長至九十五年;代表唱片業界的英國唱片行業組織(BPI),更要向歐盟爭取這個立場。

  當然,這些要求是因為這些長青音樂人發現版權收益長收長有。例如近期來港演唱的奇里夫李察,在一九四零年出生,一九五八年首次與EMI唱片公司簽約,推出第一首流行曲「Move It」;同年,保羅麥卡尼與約翰連儂初相見,至一九六二年他們的樂隊披頭四推出了首張單曲唱片「Love Me Do」,這些轉眼間都已是差不多五十年前的事了。

  近年流行懷舊熱,很多「長者」音樂人都重出江湖,國際巡迴演唱,接二連三,除了演唱會的收益之外,舊唱片的光碟版又會大賣,加上「新曲加精選」專輯,賣碟數量往往比不少新曲更佳;像由一九六四年起推出「You Really Got Me」的The Kinks,近期將會重組登台,領袖Ray Davies今年已經六十二歲了,他也是廣告聯署者之一。

  除了這些「即將受影響」的人士外,一些聯署者其實更加年長,包括一九四四年出道的Beverly Sisters,和一九三九年當紅的Vera Lynn,相比之下,一九八零年才出碟的U2,真是孫子了。除了大明星之外,聯署者還有很多無名的音樂人,包括伴奏及伴唱者,他們不能像明星一樣六、七十歲仍有本錢在台前演出,分到一點的版稅,可能已是養老的主要來源。

「高華士知識產權報告」

  不過,英國政府也剛接納了「高華士知識產權報告」(Gowers Revie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報告認為這延長版權要求理據很弱,缺乏公眾利益又反而增加成本,除了向英國政府建議之外,也呼籲歐盟不要改變現時做法,因為根據現時歐盟與成員國法律,立法的是歐盟決定,成員國像英國只能依隨配合。誰是高華士?他從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五年任職《金融時報》的總編輯,之後被英國財政部委任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研究,尤其包括現代科技對影音版權的影響。

  音樂人指出,表演者所受的版權保障期只有五十年,比較其他像作曲者的版權可延至逝世後幾十年為短,並不公平,更令行業的投資意欲受損下降。其實,類似的訴求並非新事,相信在商業化社會也會愈來愈多出現。例如,在一九九八年美國國會已通過把作者版權原本期限,由作者作古後五十年或共同創作的七十五年,分別延長至七十五及九十五年,俗稱「米奇老鼠保護法」,因為N士尼公司大力游說這法例通過,結果令即將失去的米奇老鼠版權,得以延續。

  可惜,這些期限延長,只保障少數企業利益,令版權制度下本來確認的公共擁有權(public domain,即版權作品在一段長時間後應屬於公眾,再沒有版稅)在大企業以法律繼續保障自己利益之下,公眾永遠只能等了又等。其實,作者死後,甚至之前,這些版稅收入大多納入大企業口袋中,而且死後版權也沒有必然理據應要留給繼承人,公眾利益應該得到優先。

  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版權概念並非片面地只談保障創作者利益,也要與公眾利益得到平衡,而且法律也要不斷進化配合新的環境。而早前香港政府就數碼版權展開諮詢,核心思維正反映於文件的命題:「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前言第一句便說:「政府致力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 為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環境」,雖然文件亦有指出「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可能會對資訊自由傳播和個人私隱保障帶來影響, 我們有必要妥善地顧及社會人士在這方面的關注」,但卻沒有顧及近年來國際社會對傳統版權概念對擁有者與用戶權益分配不平衡的批評。

  相比之下,「高華士知識產權報告」就前瞻得多了;高華士德高望重而且身份獨立,他的報告的精神可見於前言中這段文字:「最完美的知識產權體系要為創新創造誘因,但不能阻礙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的分享權利;體系必須在這快速變化的世界中達到適當平衡,令創新者能站在巨人的肩上,看得更遠。」高華士提到的兩個在版權體系中的重要持份者(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和他們的權利,正好是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鮮有觸及的。

  高華士報告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只應針對真正非法(genuinely illegitimate)行為,建議引入嚴格有限(strictly limited)的合法私人拷貝(private copying)准許,讓消費者把購入的內容轉至方便使用的制式,作私人用途;例如,很多人現時把音樂光碟的內容轉抄入MP3機,其實是違反了版權容許限制的,雖然唱片公司沒有追究,但其實這做法仍然可說是非法的,可以說,唱片公司置用戶於不義。近年香港唱片公司把部份唱片加密,令用戶不能抄錄至蘋果iTunes制式,小則令用戶不便或蒙受損失,更甚則可能有反市場競爭之嫌。

  後來創作者這概念也是重要的,因為我們雖然推崇原創,但其實沒有甚麼創作是沒有受到前來者影響的,而開放部份舊版權至公眾使用,便利更多人能合法地進行創新,在今天數碼時代正是適合不過。前來者在多年充份從公眾身上收取版權利益後,理應把作品回饋社會。

平衡的版權觀念

  討論如何平衡版權擁有者、消費者及後來創作者的利益,不能不研究收費水平及市場競爭。例如正版光碟價格像十多二十年前的唱片和錄音帶一直高企,為何沒有受惠於科技成本下降?為何香港網上合法下載與正版光碟價格,都比內地貴約三倍?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也不能漠視這些問題和不公平性,不能只以落伍的版權概念單方面打擊侵權掛帥,必須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消費者也要意識到他們是有權爭取更多的;政府不能偏聽有組織和國際財團支持的一方,也要致力保障消費者和本地小型創作者利益。

  就著現時的諮詢,工商及科技局在二月三日舉辦了一個論壇,香港電台進行了網上直播(http://www.teenpower.rthk.org.hk),當時筆者也是發言者之一。從參加論壇的公眾人士的發言聽得出來,很多人對單方面以加強立法或把下載刑事化這些措施,都很有保留,而這些人肯定不是支持非法盜竊,而是看得出這問題是複雜的,涉及在創作者、擁有版權的企業和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產品提供及定價相關的公平競爭問題,甚至開放知識這些較新興的概念。相信政府也不想立一些不能執行的法律,所以必要小心而行。

  政府除了進行圍繞立法問題的公開諮詢之外,更有必要向公眾教育平衡的版權觀念,真正地創造有利創意產業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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