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何種新聞自由?

2010-03-15
新聞媒體具重要的社會角色
  新聞自由雖被推崇為普世價值,但關於其具體定義,卻是雜家百言,在國際社會或學界均未能取得一致觀點。但不論新聞自由的具體定義為何,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各種學說對新聞自由的定義或者闡釋的重點,基本都放在一種自由的權利觀念之上。在近代自由主義新聞自由思潮中,權利乃是新聞自由的代名詞;在新聞自由的命題裏,也充滿了權利的意味。

權利觀念與自由主義
  關於權利的觀念,從霍布斯開始便一直成為自由主義者重點陳述論證的對象。及至當代,隨著現代性觀念的展開,關於權利的論說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西方社會在經過宗教革命、文藝復興和科學革命的洗禮之後,再次面臨了「諸神衝突」的局面。在個體價值突顯,工具理性經過充份發展之後,關於我們人生價值、世界觀念的各種道德學說、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卻前所未有地進入一種劇烈衝突且無法調和的境況。

  自從亞裏斯多德的目的論學說在尼采這裏遭到毀滅性地打擊之後,我們關於道德和善的看法,再也無法取得統一的共識。我們的價值世界並非如理性形而上學主義者所聲稱的那樣,能夠像各種自然科學學說一樣,只要能確定為真並符合理性,便能相互和諧共處,互不衝突。在各種道德學說、宗教學說、哲學學說無法公約,或者被羅爾斯描述為「理性多元論的事實」在當代社會將無可避免地存在的情況下,權利的確立,被要求超越且中立於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學說,以防止權利中的道德取向,對個人產生潛在的壓制。

  這樣一來,現代的權利觀念便被要求進行一種去道德化,而將權利中的道德基礎抽空,對各種道德價值學說保持中立,從而權利對善和道德具有絕對的優先性,而各種道德學說在這種權利體系之下,則具有一種價值上的等價性。

  如果新聞自由立基於這樣一種權利觀念之上,那麼,追逐商業利益最大化和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共同利益,協助公民個人發展這兩個目標,在權利優先論的體系之中,便沒有價值優先性的差別。雖然權利優先論在保持個人權利,使個人免遭國家壓制方面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立基於這種權利觀之上的新聞自由,將會潛藏著濫用自由的萌動,使新聞媒體在自由和責任之間,陷入一種進退維谷的兩難局面。

新聞媒體的社會角色
  從權利優先論的視角出發,新聞自由乃用以防止國家動用超人的理性或者特定的道德訴求去對媒體活動進行規導,並且意味著積極追求政府對媒體的放任自由,強調媒體與政府的對抗,將政府視之為「必要的惡」,政府在媒體管理過程中的中立作用,也被極端的放大。

  然而,新聞媒體的社會角色無比重要,如果只以自由主義作為新聞自由的哲學基礎,將新聞自由立基於一種放棄對善進行道德判斷的權利優先論之上,則意味政府應該努力超脫於社會上各種價值觀和整全性理論,而對新聞媒體保持中立,以防止政府的積極作為所可能造成的壓制和強迫,從而使媒體擺脫國家的壓制和干涉,成為政治和經濟上獨立的實體。但信奉這樣一種新聞自由觀實質上等於讓政府放任商業市場的運作機制,放棄對媒介政策進行引導並對多樣性媒介發展的政治經濟基礎進行保護。

  民主與自由的媒體固然寶貴,但也絕非自動、先驗地存在,更不是免費。放任媒體的自由競爭,並不必然地會使媒體服務於社會,促成公民的個人發展。當新聞自由的證成完全遵循權利優先論所宣導的程序中立,而放棄對於善的道德價值進行實質判斷,那麼在這樣一種新聞自由觀看來,共同體和社群的善不過是眾善之一種,滄海一粟而已。

  正如 Picard 所言,新聞媒體在追逐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可能不損及公共服務的提供。在不做道德判斷的情況下,媒體是否會先驗地放棄優先追逐經濟利益而追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去追求對「社會不同階層、團體之景象和現狀」進行客觀、中肯地呈現,去積極扮演社會中間力量,努力縫合因「社會互信的缺乏」而導致的社會裂痕和公民之間的隔膜? 在除卻政府積極作為、媒體政策引導和第三方力量制衡的情況下,媒體是否會自動地自我節制其追求經濟利益的原始衝動,而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民主社會需求的公共服務?

  在權利優先論的視角下,追求商業利潤、商業成功和促進共同體和社群的善之間都是可欲而且可求的,兩者之間並沒有價值的優先性之分,而只是兩個在價值上等價的選擇。在權利優先論的邏輯體系內,我們無法證明,媒體會首先放棄對商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而轉為選擇服務社會、提高公民個人發展的潛能。

自由與責任的兩難
  從密爾頓、洛克到密爾,言論與新聞自由被當作個人對抗國家,防止國家訴諸集體意志對個人進行壓迫的武器。及至當代,新自由主義者比之傳統的自由主義者走得更遠,而採取一種去道德化的權利論證邏輯對權利加以確認。但新聞媒體所遭遇的自由與責任的兩難,恰恰在於新聞自由的權利觀念已被去道德化和工具化。國家和公民被嚴格限制在「自由主義公共理性」之中,以防止其在公共領域對媒體政策制定時融入對媒體作用和功能的道德性看法。

  但是,自由且負責的媒體並非免費,「媒體市場在商業運作下永遠處於失靈狀態,只不過是嚴重程度有別而已」,國家、公民對新聞媒體都有規導和監督的責任,而並不應沉浸在「自由主義公共理性」的限制之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媒體市場的失靈,很少能夠透過市場機制自動矯正」,國家有責任、也必須有結構地改造媒體政策,包括壯大公共媒體,介入規範商業媒體,以財政手段積極維持非營利小眾媒體的生存機會,創造視野多樣性的媒體得以發展的結構。

  新聞自由並非只是一件失去道德向度的工具。立基於現代權利優先論之上的新聞自由,將會使新聞媒體放棄對善的實質道德判斷,陷入一種工具理性的癲狂之中,而不能從實質上增進處於碎片化社會中的個人對幸福和自身命運的理解;而個人也愈發成為這個光怪陸離的社會中的微塵,茫然飄浮於世而不自知。
下載
相關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香港學生反修例運動中網絡關係解體的實證調查

宋昭勛、吳靜、胡欣立
2021-01-11

活在後真相的信息戰年代

傅景華
2019-09-28

香港傳媒高層訪京團背後

呂秉權
2018-10-22

假新聞 Vs 新聞自由

彭家發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