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站調查系列——票站調查的海外經驗

2008-10-14
票站調查成為今年立法會選舉的輿論爭議。
  筆者在上期文章《票站調查的專業操守》中提出一個問題:環顧世界,立法管制傳媒不得在投票結束前公佈票站調查結果者有,單單訴諸傳媒專業操守者也有,完全禁止票站調查者也有。那些國家、那些地區,會禁止委託或執行票站調查的傳媒機構,在什麼時間之前不能取得票站調查的資料,按照自己的需要作出內部分析?我們憑什麼理據,去規管香港傳媒的內部操作?

  所謂「環顧世界」、「海外經驗」,當然只屬參考,不一定適用於本地或其他華人社會。不過,香港既然要成為「亞洲的國際城市」,當我們遇到疑難的時候,參考一下外國經驗亦未嘗不可。尤其是,當我們發現香港的運作是獨一無二時,我們也許要問:是我們得天獨厚?還是因為我們是井底之蛙?

參考外國經驗
  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要求,在今年初就海外地方進行票站調查的經驗進行研究,重點七項:

  (一)計劃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是否須向選舉規管當局提交申請或聲明;

  (二)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是否須符合任何資格規定,尤其是否准許候選人和政黨進行票站調查;

  (三)是否准許在所有投票站進行票站調查;

  (四)有否就進行票站調查的事宜訂立規例或指引;

  (五)在投票結束前, 可否向候選人或政黨提供票站調查的結果,讓候選人或政黨使用;若然,是否把進行票站調查的開支計算為有關候選人或政黨的選舉開支;

  (六)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是否須就票站調查的結果和調查結果的用途, 向選舉規管當局提交報告; 及

  (七)如任何人士或機構違反有關進行票站調查和使用票站調查結果的規例或指引,會向有關人士或機構採取甚麼行動。

  立法會研究部於是選定了六個地方進行研究,包括加拿大、英國、美國紐約州、澳洲維多利亞省、新加坡和新西蘭。有關報告於零八年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中討論。報告首先說明,由於新西蘭禁止票站調查,而新加坡亦對票站調查有嚴厲限制,因此,及後有關票站調查管制事宜,只能以英、美、加、澳四地,與香港作出比較。

  篇幅所限,筆者不打算在本文詳細討論有關研究的結果。整體而論,報告的結論是英、美、加、澳四地對票站調查的管制都十分寬鬆,除了在公佈票站調查結果的時間上,通常有所限制外,一般都沒有太多規管。

  不過,筆者需要指出兩點:

  (一)有關研究未有探究英、美、加、澳四地在法例以外的專業規管。

  (二)有關國家所有關於票站調查的管制,全部都是針對傳媒的運作,亦假設只有傳媒機構進行票站調查。

  筆者指出以上兩點,並非否定有關研究的價值,而是希望本港社會在進一步討論票站調查發展的時候,能夠補充有關研究的不足。事實上,單單透過法律條文研究英、美、加、澳四地,而美、澳的研究又只集中於一州一省,或多或少有所限制。但無論如何,筆者開宗明義提出的問題:「那些國家會禁止傳媒機構在什麼時間取得票站調查資料?」恐怕還是沒有答案。

  道理其實並不難明。在英、美、加、澳,以至其他民主社會,進行票站調查者就是傳媒機構。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傳媒競爭激烈,傳媒機構大多不願合作進行票站調查,共享資料。不過,由於進行票站調查的經費實在太過龐大,傳媒機構也只好合組公司進行票站調查,資源共享,數據共用。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傳媒的競爭,不在於數據的擁有,而是在於數據的靈活運用。選舉當日,電子傳媒各自排出評論陣勢,當中包括統計師、分析員、圖表設計師、網頁控制員,全部第一時間以觀眾明白的方法解釋票站調查的結果,和勝負的奧秘。電子傳媒的新聞主管全天監察票站調查的數據,並在投票結束時,各自裁決某某州郡的選舉預測。電子傳媒的競爭,並不在於使用不同數據,而是在於選擇什麼統計模式,研判「勝負」,或宣佈「機會均等」。

  香港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出現了贊助傳媒什麼時候可以拿取票站調查數據的問題,是一個傳媒內部操作的問題,是個完全與國際社會脫節的問題。原來我們的傳媒是這麼樣不值得信賴,原來我們沒有獨立的傳媒。那麼,立例規管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立法會研究報告書
  筆者有幸獲得立法會研究部的邀請,就本港發展票站調查表達意見。研究部的報告書中第1.4段記述如下:

  政制事務委員會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的會議上,要求研究部查詢本地進行民意調查的人士或機構對香港現行有關票站調查安排的意見。研究部曾發信詢問本地大學進行民意調查的主要人士或機構。截至本資料摘要發表為止,研究部收到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鍾庭耀博士的意見書。在其意見書三中,鍾博士認為任何人士或機構(包括候選人和政黨)均可進行票站調查,前提是有關人士或機構會「承諾遵守切合本地情況的《世界民意研究學會票站調查和選舉預測指引》(The WAPOR Guidelines for Exit Polls and Election Forecasts)〔將於2.2段載述〕修訂版本」,並「承諾不把有關數據用於選舉當天的競選工作」。他鼓勵傳媒及各有關機構在使用有關資料時「自願承諾遵守世界民意研究學會的有關標準」。此外,他認為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呼籲傳媒及有關機構應待投票結束後才公布票站調查結果,以及選管會就任何沒有遵守有關指引的機構,以發表公開聲明譴責或嚴厲譴責有關機構這一貫做法,「在過去十六年行之有效」。

  立法會研究部的報告書中,除了羅列英、美、加、澳四地的情況外,其實亦花了頗多篇幅討論「國際性民意調查組織就票站調查發出的指引」。例如,報告書中提及:「世界民意研究學會和世界民意及市場研究專業人員協會原則上反對規管民意調查的進行和匯報。然而,在選舉投票完全結束前,不應根據票站調查就選舉結果公布任何陳述」,及「指引亦訂明,『讓公眾查閱的票站調查應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黨派』,該些調查『不是為黨派造勢的工具』」。

  有關報告書對票站調查的討論其實已經相當全面,只是在後來的立法會討論和選管會的諮詢中,專業操守的問題已被政治利益掩蓋。傳媒的內部操作與政黨的選舉工程相提並論,才引至誤會重重,讓理性討論落後於政治形勢。

  這個錯誤,不可一,不可再。


(參考資料:本文資料大量引自立法會秘書處文件《選定地方對票站調查的規管》,可從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sec/library/0708in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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