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發表後,傳媒的報導相當零碎,大概只有半數報章報導,但篇幅並不顯著。針對票站調查的報導,亦觀點各異。《信報》、《明報》、《東方日報》和《太陽報》,提及泛民批評選管會縱容團體濫用票站調查進行配票,而《大公報》、《明報》和《新報》,就提到選管會「不點名提及」筆者曾建議「提前宣佈調查結果」。
選管會報告書的陳述
為了忠於原著,筆者在此節錄報告書的第十四章「檢討及建議」的第三節,讓讀者參考:
14.12 — 選管會在指引公佈前後均接獲公眾意見,指不應允許在投票結束前發放票站調查結果作拉票用途,因為此舉可能影響選舉結果。選管會認為,選舉指引第15.4段已充份回應這方面的問題。
〔筆者註:選舉指引第15.4段全文為:在投票時間內公佈的任何票站調查結果或意向預測,尤其是關於個別候選人或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均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因此,選管會提醒傳媒及有關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可公佈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或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二零零八年七月修訂)〕
14.13 —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一個有意在二零零八年立法會選舉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向傳媒宣佈,會在投票當日由晚上九時提前到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向傳媒贊助商發放票站調查結果。該機構擬作出的行動引起社會關注,因過早透露票站調查結果會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部份候選人公開促請選民不要回應票站調查。
14.14 — 鑑於各界對進行投票站調查的關注,選管會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發出公開聲明,強調選管會十分重視確保所有公共選舉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而且會密切監察投票日的選舉情況。此外,選管會亦會提醒傳媒和調查機構,無論何時均須遵守選舉指引。
14.15 —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上述機構宣佈只會在投票日晚上八時(而非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向傳媒贊助機構發放票站調查結果。
建議:
14.16 — 選管會將會繼續聽取與票站調查有關的意見,並在下次換屆選舉前,與其他選舉安排一併在選舉指引中作出考慮。
以邏輯推理,14.12至14.15段的文字可能只是選管會按照時間敘述,而無因果關係。不過,以常理判斷,又隱隱現暗示倘若筆者「在投票當日由晚上九時提前到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向傳媒贊助商發放票站調查結果」,會導致「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的結果,引至「部份候選人公開促請選民需要回應票站調查」,因此,「選管會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發出公開聲明……提醒傳媒和調查機構,無需何時均須遵守選舉指引」,筆者於是在翌日「宣佈只會在投票日晚上八時(而非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向傳媒贊助機構發放票站調查結果」。
上述「常理判斷」,是否選管會的原意,筆者不得而知,但報告書沒有說明「部份候選人」(其實是泛民候選人),其實是針對選管會沒有回應團體濫用票站調查的問題,而要求選民杯葛所有票站調查。報告的陳述並不全面。況且,如果筆者在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向傳媒贊助商發放票站調查結果」屬於違規,為什麼晚上九時「發放」就不違規?
選管會應有獨立判斷
事實上,選管會是否打算處理選舉工程票站調查的問題,選管會自己也沒有說清楚。筆者覺得前任中央政策組顧問、現任《信報》主筆練乙錚最有見地。鍊乙錚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在《信報》發表「天堂仙境中的當權派配票行為」,文中寫道:
『策略性選舉行為是理性行為的一種,本身無所謂好壞……近年香港有某政黨被指在投票當日進行密集而廣泛的票站出口調查……這種行為本身並無不妥,但如果不是每一個政黨都有同等的人力、組織力和金錢資源去進行這種票站調查和配票,則牽涉到公平問題。遇有這種不公,政府的確應該採取行動禁止,但香港的情況特別,被指進行上述不公平策略行為的政黨是當權派之一的民建聯,特區政府當然不願出手禁制……鍾先生曾數度為文指出民建聯的做法不公,並曾在今年四月五日的一封《香港家書》中表明,如果政府最終不願有效遏止這種不公,研究機構和傳媒應在不違反選舉規例的情況下,向全社會發放實時票站出口統計結果,讓所有候選人及時公平享有關鍵形勢資訊。故對上周六的鍾庭耀聲明,政界中人並不感到意外。不過,這個做法能夠替整個選舉還原多少公平,則很難說……』
筆者完全明白,當時有些社會人士希望把選舉工程票站調查的爭議,轉移視線到筆者與贊助傳媒機構的工作流程上。但作為監管選舉的最高獨立機構,選管會應該有自己的獨立判斷。筆者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向選管會的口頭及書面陳述中,包括以下意見:「本人注意到,截至目前為止,負責政制事務的主要官員,始終沒有清楚說明〔把票站調查用作選舉工程〕是否違反指引。作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委員會,選管會應該以公平公開的態度,審視有關問題,對症下藥。」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筆者在香港電台電視節目《左右紅藍綠》中自問:「為什麼有關討論只是集中在泛民議員和林瑞麟局長之間?」然後自答:「與鄰近地區比較,香港的選舉算是比較文明和乾淨,因為香港的法治制度比較完善,行政機關比較中立。在過去十五年,香港選舉的重要事務,都是由最高權力委任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因此,當議員追問局長會否監管票站調查時,局長應該說交由選管會處理便可。選管會由特首任命,主席必定是法官,兼且要先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才任命,代表香港的法治精神,公信力應該不錯。」
可惜,報告書發表後,在十二月十五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中,選管會主席沒有現身,往後亦沒有跟進議員的提問。差不多所有關於報告書的提問,都是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代答,間中由總選舉事務主任補充。選管會的超然地位,已悄然被政治任命的局長和其統領的行政官員取代。
法治與政治之分工
筆者無意對選管會主席彭鍵基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不敬。事實上,筆者歷年來都與選管會和選舉事務處合作愉快。就算是林瑞麟局長,筆者亦深切明白其職位與言論的關係。筆者多次提出選管會獨立性的問題,是希望有關人士明白,選管會是香港法治精神的一部份,而法治與政治之間,須要獨立分工。
報告書提到選管會將繼續聽取意見,在下次換屆選舉前,把票站調查和其他選舉安排一併考慮,是一個可嘉的結論。但願選管會日後的考慮,能夠更加全面,更加獨立。